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喷水灭火消防产品3c认证规则
针对适用范围为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包括洒水喷头、水雾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家用喷头、水幕喷头、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消防通用阀门等产品。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认证的申请
1.1申请单元划分
1.1.1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1.1.2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1.1.3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1审核内容
2.1.1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GB/T19001标准要求进行。
2.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2.1.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2.1.4工厂一致性控制见附件3《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2.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2.3审核组组成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由指定认证机构安排、组织。指定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符合要求的审核员组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组并规定审核时限,审核的具体时间由审核组长确定。
2.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式、方法及内容等,按照指定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2.5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关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审核结束后,将全部审核资料(含经审核组长确认的不合格报告)按规定上报指定认证机构。
2.6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2.7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本次认证。
3认证发证检验
3.1样品
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的选择、送样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
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检验的数量及要求见附件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2)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
3)至少两人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4)工厂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3.2委托方将抽封的样品按规定送达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3.3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附件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的规定执行。
3.4检验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终止不合格产品认证。
3.5检验报告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指定认证机构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2认证结果的公布
指定认证机构应对外公布获准认证的证书信息。
5认证后监督
5.1认证后监督频次
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认证后监督。认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认证后监督的内容
4.5.2.1监督方式
1)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
2)监督审核;
3)监督检验。
5.2.2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场所既可为工厂,也可为流通或使用场所。监督审核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2-4个人日。
监督审核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
5.2.3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下达要求,指定检验机构按计划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全部检验。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及时报指定认证机构。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5.3指定认证机构根据监督情况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
3)监督检验不合格。
5.4监督结论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5.5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证书持有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认证证书上交指定认证机构,并封存认证标志。
5.6指定认证机构应及时将监督结论向社会公布。
5.7证书持有者应按时缴纳监督费用。
5.8对不能按指定认证机构监督要求接受监督的,指定认证机构暂停并收回认证证书。